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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商务处     点击数:5332     发稿时间:2019-10-21     评分     排行榜

根据《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沪虹商管〔2019〕102号),结合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支持对象为经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统筹认定的在虹桥商务区及临空经济示范区设立的功能性平台及其平台运营方、入驻平台的相关企业以及境内外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简称项目单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入驻实际开展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与虹桥商务区及临空经济示范区内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三)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二、扶持项目

(一)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

1、租金补贴

对引进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针对C端消费客户的虹桥品汇项目,给予平台营运方三年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鉴于项目场地搬迁和规模逐步扩大因素,项目主体与功能性平台营运方签订三年期主合同后应以补充租赁协议形式明确变更位置和面积,据实申报。租金补贴申请由功能性平台营运方与虹桥品汇项目主体共同提出,并提交双方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此外,项目主体未设立前可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平台营运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代替。

对于引进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的批发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企业或机构组织,给予平台营运方三年租金补贴。入驻企业租金补贴面积按年营业收入(先承诺后核定)核定:低于3亿人民币的最高补贴500平方米;3亿(含)至10亿人民币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10亿(含)人民币以上的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且要求租赁面积内设有展示交易区域。入驻机构组织租赁补贴面积按机构组织能级核定。国际级机构组织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国家级机构组织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地区级机构组织最高补贴250平方米。对于引进特殊功能性项目(如人才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等)原则上不作面积限制。租金实际补贴面积在最高补贴面积范围内以实际入驻面积计算。

租金补贴申请由功能性平台营运方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共同提出,并提交双方租赁合同及企业或机构组织相关资质证明、成交额承诺文件和事业发展规划书。

对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给予平台营运方三年租金补贴。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是指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区域。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租金补贴面积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核定,同一区域不得按功能重复叠加计算。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租金补贴申请由功能性平台营运方提出,须提供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用途说明和使用规则。

租金补贴期为三年,2019年租金补贴标准核定为每天每平方米1.5元。

2、开办资助

给予功能性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平台营运方开办成本支出予以核定,成本投入低于150万元按实际支出核定。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申请由平台营运方提出,并提交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营运成本审计报告,并附明细及相关凭证。

给予平台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的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计分取值。计分标准如下:

(1)能级(满分10分,按企业排名或品牌度计分值,二者选一就高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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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所属企业是上述企业投资的子公司或控股的入驻企业。机构组织直属机构是指在平台设立或派出机构。

(2)租赁面积(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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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总分最高为20分相应获得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按照评分值与综合总分比率同比核定相应开办资助金额。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申请由企业或机构组织提出,按要求提供相应评分证明材料及与功能性平台(或虹桥品汇项目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

开办资助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场地(门面)装修、办公支出、器材添置、推介推广、培训咨询、市场调查、人员开支等方面。

3、申报材料

平台运营方所需提供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如为国内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

(3)功能性平台认定文件;

(4)承诺函(符合平台规定承诺、材料真实性承诺、经营业绩承诺、遵纪守法承诺等);

(5)平台营运方与入驻项目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三年以上);

(6)申报所涉及的产证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7)公共活动及服务场所平面图和公共服务性功能实施方案、使用规则等文件;

(8)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运营方开办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9)其他与申报相关材料。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所需提交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或机构法人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如为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核定文件、行业准入批准文件,以及与扶持条件相关的认证报告或者授权经营书等证明文件;

(4)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所属投资主体排名文件,企业或上级组织能级证明或品牌排名证明文件;

(5)入驻平台企业或机构组织事业发展计划书(含经营品牌、规模、预期目标等内容);

(6)承诺函(符合平台规定承诺、材料真实性承诺、经营业绩承诺、遵纪守法承诺);

(7)进驻企业或机构组织与平台运营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8)申报所涉及的产证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9)“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或机构组织须提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合同;

(10)其他与申报相关材料。

(二)虹桥海外贸易中心

1、租金补贴

对于引进国际组织或机构,以不超过1000平米(含)建筑面积给予平台三年的租金补贴;对于引进国家级组织或机构,以不超过500平米(含)建筑面积给予平台三年的租金补贴;对于引进地区级贸易服务或投资服务类组织或机构,以不超过200平米(含)建筑面积给予平台三年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申请由功能性平台营运方与机构组织或机构组织授权的企业共同提出,并提交双方租赁合同及机构组织或授权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和事业发展规划书。

对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给予平台营运方三年租金补贴。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是指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区域。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租金补贴面积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核定,同一区域不得按功能重复叠加计算。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租金补贴申请由功能性平台营运方提出,须提供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用途说明和使用规则。

租金补贴期为三年,2019年租金补贴(含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租金补贴)标准核定为每天每平方米3.5元。

2、开办资助

给予功能性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平台营运方开办成本支出予以核定,成本投入低于150万元按实际支出核定。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申请由平台营运方提出,并提交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营运成本审计报告,并附明细及相关凭证。

给予平台入驻机构组织或机构组织授权的企业开办资助。经认定,对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国家级、地区级组织或机构,特别是服务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各类非营利性服务组织或机构,按照《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予以扶持。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人民币,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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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组织或机构:国际组织主要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行使而建立的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国际组织的设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政府间组织属于外交机构,由各国政府以协议方式设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总部由国家部委做主管部门,经外交部审批同意,在民政部试点注册的;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国际组织在上海设立的办事机构,征得本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上海市民政局以涉外民非形式登记注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处是境外国际非政府组织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代表机构。

(2)国家组织或机构:境内外合法成立的全国性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国家机构或组织设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登记机关为国家民政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全国性基金会、外国商会等贸易服务、投资服务类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且活动领域为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海外母体为贸易服务或投资服务类国家级非营利性组织,经其授权或直接投资设立的以企业化形式运作的公益事业机构。

(3)地区级组织或机构:境内外合法成立的地方性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地区级组织或机构设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登记机关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贸易服务、投资服务类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且活动领域为经贸交流与投资合作领域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海外母体为贸易服务或投资服务类地区级非营利性组织,经其授权或直接投资设立的以企业化形式运作的公益事业机构。

开办资助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场地(门面)装修、办公支出、器材添置、推介推广、培训咨询、市场调查、人员开支等方面。给予功能性平台营运方的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一次性支付;给予平台入驻机构组织或机构组织授权企业的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支付。

3、申报材料

平台运营方所需提交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平台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3)功能型平台营运方案;

(4)入驻机构(或授权企业)资质证明(非营利组织相关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5)预审单;

(6)入驻机构(或授权企业)与平台运营方签订的入驻协议;

(7)涉及公共区域租金补贴的,需提供公共服务性功能相关设计及实施方案;

(8)房屋产权证明;

(9)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运营方开办支出成本审计报告(如申请开办费需提交);

(10)其他管委会要求的材料。

入驻机构组织所需提交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登记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非营利组织,须提交登记机关核准签发的登记证书;

(3)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常驻代表机构,须提交登记机关核准签发《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4)机构组织授权的企业法人须提交可体现经母国非营利组织授权的海外母公司直接在华投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经公证的本国政府经贸部门或驻华机构(使、领馆等)出具专门担保其运营非营利性的推荐信(加签章),母国非营利组织对海外母公司及现地公司授权书或从属关系证明。入驻同时须将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至虹桥海外贸易中心;

(5)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核定文件、行业准入批准文件,以及与扶持条件相关的认证报告或者授权经营书等证明文件;

(6)入驻机构组织与平台运营方签订的入驻协议;

(7)平台入驻申请书;

(8)预审单;

(9)入驻机构组织提交的事业开展计划书(含面积需求、员工人数及业务发展计划等);

(10)涉及统一入驻的机构组织,需提供入驻推荐信;

(11)其他管委会要求的材料。

(三)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

1、租金补贴

对长三角区域城市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联动进口商品展销辐射的各类组织机构、采购商(企业)联盟和物流企业,以及服务在沪投资企业的各类组织机构、商会,经认定可纳入“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功能性平台支持对象。

入驻平台的机构(单位)经认定,按照副省级及以上机构以不超过1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地市级机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给予三年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统一补贴至平台营运方。

租金补贴申请由功能性平台营运方与政府或其书面正式委托的组织机构、采购商联盟、省级或地区级商会共同提出,并提交双方租赁合同及组织机构或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和事业发展规划书。

租金补贴期为三年,2019年租金补贴标准核定为每天每平方米1.5元。

2、开办资助

给予功能性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平台营运方开办成本支出予以核定,成本投入低于150万元按实际支出核定。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申请由平台营运方提出,并提交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营运成本审计报告,并附明细及相关凭证。

3、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国内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

(3)承诺函(符合平台规定承诺、材料真实性承诺、经营业绩承诺、遵纪守法承诺等);

(4)受政府委托的机构或企业应出具与相关城市签订的委托函或相关证明文件。

(5)入驻功能性平台的设计装修方案;

(6)入驻机构或企业与平台营运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与承担机构管理及业务服务职能的组织或机构签订的统一入驻协议;

(7)申报所涉及的产证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8)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运营方开办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9)其他与申报相关材料。

(四)长三角电商中心

1、租金补贴

对引进入驻长三角电商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机构组织,给予平台营运方租金补贴。入驻企业租金补贴面积按年营业收入(先承诺后考核)核定: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含)人民币的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年营收5亿元人民币至50亿(含)元人民币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年营收超过50亿人民币的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同时要求电商企业租赁面积内须设有展示交易区域。入驻机构组织租金补贴面积按机构组织能级核定:国际级机构组织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国家级机构组织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地区级机构组织最高补贴250平方米。对于引进特殊功能性项目(数字贸易港)原则上不作面积限制。租金实际补贴面积在最高补贴面积范围内以实际入驻面积计算。

租金补贴由平台运营方会同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申报,提交相关租赁合同、企业或机构组织资质证明、成交额承诺文件和事业发展规划书。

对用于长三角电商中心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给予平台营运方租金补贴。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是指用于服务平台功能建设的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等场所以及配套的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区域、保税物流仓库。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租金补贴面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核定,同一区域不得按功能重复叠加计算。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租金补贴申请由功能性平台营运方提出,须提供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用途说明和使用规则。

租金补贴期为三年。2019年租金补贴标准核定为每天每平方米1.5元。

2、开办资助

给予功能性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平台营运方开办成本支出予以核定,成本投入低于150万元按实际支出核定。平台营运方开办资助申请由平台营运方提出,并提交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营运成本审计报告,并附明细及相关凭证。

给予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助金额以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的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计分取值。计分标准如下:

(1)企业能级(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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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世界500强、国内50强、200强、300强或上市电商企业所属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在平台投资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机构组织直属机构是机构组织在平台设立或派出机构。

(1)租赁面积(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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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能级和租赁面积综合总分最高为20分相应获得最高资助150万元人民币,按照评分值与综合总分比率同比核定相应开办资助金额。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办资助申请由企业或机构组织提出,按要求提供相应评分证明材料及与功能性平台签订的租赁合同。

开办资助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场地(门面)装修、办公支出、器材添置、推介推广、培训咨询、市场调查、人员开支等方面。

3、申报材料

平台运营方所需提供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如为国内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

(3)功能性平台认定文件(由平台运营方提供);

(4)承诺函(符合平台规定承诺、材料真实性承诺、经营业绩承诺、遵纪守法承诺等);

(5)平台营运方与入驻项目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三年以上);

(6)申报所涉及的产证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7)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平面图和公共服务性功能实施方案和使用规则文件;

(8)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运营方开办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9)其他与申报相关材料。

入驻企业或机构组织所需提交材料:

(1)《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如为社团法人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机关或工作指导机关批准文件等;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核定文件、行业准入批准文件,以及与扶持条件相关的认证报告或者授权经营书等证明文件;

(4)入驻平台企业或机构组织事业发展计划书(含经营品牌、规模、预期目标等内容);

(5)承诺函(符合平台规定承诺、材料真实性承诺、经营业绩承诺、遵纪守法承诺);

(6)入驻企业或机构所属投资主体或上级组织的能级证明文件;

(7)进驻企业或机构组织与平台运营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8)申报所涉及的产证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与申报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明确的区属负责部门(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统一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商务处申报,所申报项目需初审合格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项目评审及公示

1、项目评审

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对各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出具评审意见,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函告申报主体。

2、项目公示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虹桥商务区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函告申报主体;对公示通过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三)专项发展资金拨付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四区资金拨付流程统一拨付。

四、其他

(一)本“申报指南”由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对项目扶持的信息公开、资金拨付以及使用监管和评估管理办法,按照《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请主体在享受政策过程中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取消政策扶持资格。

(五)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申报指南所涉及政策的补贴起算日期为2019年1月1日。

 

附件: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性平台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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