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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规范

来源: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365     发稿时间:2019-07-30     评分     排行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管委会形成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管委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管委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管委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管委会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主动公开范围)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应管委会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的重点)

管委会主动公开信息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委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委会制定发布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文件;

(三)管委会的预决算报告;

(四)管委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五)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管委会主办的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且代表和提案人对办理结果满意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复文或者摘要、办理总体情况等信息;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管委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管委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本规定,向管委会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主动公开目录)

管委会应当编制、发布主动公开目录并定期更新,目录应当包括文件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及流程

第十条(政府网站)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管委会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一条(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十二条 (其他公开途径)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管委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管委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管委会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十四条(协助和便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口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办公室或者业务处室应当指导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管委会咨询的,管委会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收件登记)

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应当于收件当日进行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第十六条(申请审核)

办公室应当于收件当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申请内容明确、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管委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管委会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管委会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管委会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管委会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期限)

管委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报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管委会决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业务处室应当将相关政府信息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或者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保密审查机制)

管委会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管委会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信息保密审查,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核实核对机制)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管委会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管委会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办公室或者业务处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补充和调整)

办公室应当定期对管委会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对需补充、调整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提请业务处室审核。业务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若两处室意见不同,由办公室报委领导审定。对经审核、审定同意补充、调整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好发布、目录更新、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

办公室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每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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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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