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关怀版       手机端访问

     邮箱
分享至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来源:中国上海     点击数:32     发稿时间:2020-12-22     评分     排行榜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来源链接http://www.shanghai.gov.cn/nw44399/20200824/0001-44399_65335.html


Copyright 2021 by Shanghai Hongqiao International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地址:闵行区申贵路719号F栋2-3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电话:34733382
沪公网安备3101120201231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3101220001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Mozilla Firefox浏览器52版本及以上;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