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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计财处

发稿时间:2017-03-21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市政府2010年第25号令),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十三五”期间设立“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且符合虹桥商务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要求的相关项目,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确保政策不重叠。

第三条资金来源

2016年至2020年专项资金总量12亿元,由市级财政与相关区财政(即闵行区财政和长宁区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安排,其中: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6亿元,闵行区财政、长宁区财政安排合计6亿元,由闵行区财政和长宁区财政分别对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区项目,按照支持金额的50%安排预算资金。对专项资金支持跨区的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涉及区财政应安排的预算资金,可按项目所在闵行区、长宁区的区域面积比例或收益范围比例,由闵行区财政和长宁区财政分别安排。

专项资金采取总量核定、分年安排的办法,每年可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和闵行区财政、长宁区财政在专项资金总额内分年安排。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协调完善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发建设机制;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负责落实区级财政预算资金,配合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聚焦“大交通”,推进交通体系完善。支持完善虹桥商务区内部各区之间的道路网络体系,支持打造方便快捷的内部交通微循环网络体系,支持创新交通建设、组织和管理模式等,促进路网交通体系完善。

(二)聚焦“大商务”,完善生态和商务环境建设。包括:

1.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支持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区域集中供能项目、低碳节能和绿色环保输变电等项目,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推进智慧虹桥建设。支持社会化投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类项目,包括:支持智慧政务管理,智慧社区、智慧园区和智慧商贸建设,促进智慧新城示范;支持智慧建筑、智慧交通、智慧会展,提升商务区功能品质。

3.强化高端商务功能建设。支持国际贸易、文化创意、航空服务、信息服务、新兴金融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促进商务区高端商务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4.优化商务环境。支持虹桥商务区重点公共区域的高品质环境营造,支持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平台项目建设。支持打造虹桥商务区整体形象的商务环境建设项目,支持虹桥商务区“商旅文’,示范区建设。支持社会化投资教育培训、健康医疗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促进商务区产城融合。

(三)聚焦“大会展”,推进上海会展之都建设。支持商务区高端会议展览及专业配套服务业的重大项目,提升会展及其服务能级和影响力。

(四)其他支持项目。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与虹桥商务区建设相关的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监督费用等。

上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导向和功能定位,具有重大功能性,具有行业和地区重要影响力,具有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方式。

第七条项目申报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根据虹桥商务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制订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申请单位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申报项目。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实现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和有关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间共享。

第八条项目审批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九条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资金下达

每年10月底前,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分区的市级资金分配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的财力结算分别下达闵行区财政局、长宁区财政局。预算执行中若需调整预算,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分区的市级资金分配表在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闵行区财政局和长宁区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书面批复意见,按照市、区支持总额全额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年度执行中,闵行区财政局、长宁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应按《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专项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监督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可会同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建立虹桥商务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

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限期收回本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将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实施期限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行。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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