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于6月1日实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全境投资《服务贸易协议》对港澳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备案办法,市商务委负责本市范围内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现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是指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称《内地与香港协议》)有关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及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称《内地与澳门协议》)有关规定的澳门服务提供者。
二、备案范围: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以下称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内地与香港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二)《内地与澳门协议》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三)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变更。
三、属于备案范围内的港澳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投资行业、经营期限、组织机构构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2、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注册地)、证照号码、实际控制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3、股权、合作权益变更或转让,包括股权质押;
4、合并、分立、终止;
5、港澳投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6、合作企业港澳服务提供者先行回收投资;
7、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8、上述事项之外合同、章程其他主要条款修改。
四、备案方式: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登陆商务部的外商投资在线办事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填报备案信息(系统内有办事指南及办事流程),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申报页面内也有链接可点击登陆,备案通过后港澳服务提供者及港澳投资企业至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领取备案证明。
五、领取备案证明需提交以下文件:
1、港澳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港澳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3、港澳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港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申报表》,或港澳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变更申报表》;
4、全体投资者(或发起人)或港澳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授权委托书;
6、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7、港澳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变更事项不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供。
六、备案管理的港澳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或港澳服务提供者将其在港澳投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合作权益转让给非港澳服务提供者的其他境外投资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澳投资企业办理上述变更应在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内申报,由本市各外资授权审批部门按审批权限受理。
七、备案实施后,港澳服务提供者及投资企业仍可选择在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内申报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各外资授权审批部门根据现行规定按审批权限受理。
八、并购、对上市公司投资、以其持有的内地企业股权出资按现行规定办理。
九、港澳服务提供者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参照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
港澳服务提供者及港澳投资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受理地址:
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底层上海市商务委办事大厅22号窗口
咨询电话:23110464,23110468

无障碍
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