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25号令)有关规定,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可以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实施“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除外)”等行政审批事项,经我局研究,同意将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范围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土地行政许可,由管委会受理、作出许可决定及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规划范围:东起外环高速公路(S20),西至现状铁路外环线,北起北翟路,南至上海—重庆高速公路(G50)围合区域。规划用地面积约26.3平方公里,其中涉及虹桥机场8.9平方公里范围的规划许可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上述范围内,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及其与区外联动的市政项目,原则上由我局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下列工程考虑到与主功能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关系密切,由我局作专项委托,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在受理审批时,应征求我局和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1、区域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工程;
2、区域范围内的市政管线工程及相关的场、站设施;
3、其他专项指定受理项目。
二、委托项目的“一书两证”编码、“批后管理”、“用地预审”文书编码,按照我局有关规定执行,由我局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统一发放编码。
三、委托项目的竣工档案应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四、本委托自2010年8月8日起生效。本委托生效之日前,委托范围内所属区(县)规土局、虹桥机场规划处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依法实施的规划、土地行政许可均为有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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