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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关于试点开展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商务处

发稿时间:2015-12-01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综[2015]48号)的要求,鼓励具有国际国内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在沪设立贸易型总部,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决定在本市范围内试点开展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申报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14年度财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2014年度纳税证明;
  (4)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5)贸易型总部试点申报表(附件1)
  (6)企业承诺书(附件2)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市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贸易型总部试点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贸易型总部试点申报区、县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12月8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3、市商务委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由市商务委统一颁发认定证书,并予以授牌。
  三、有关要求
  1、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依据各自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2-3户企业进行上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情况,为贸易型总部提供配套政策支持。市商务委将对贸易型总部企业重点落户区县及配套政策完善的区县授予“贸易型总部示范区”称号。
  2、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于11月27日前通过邮件反馈此项工作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  赵薇佳、张轶佶
  电  话:23110637、23110632
  传  真:62751156
  邮  箱:vegazhao2007@sina.com、traszyj@126.com
 
  附件:1.贸易型总部试点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3.贸易型总部试点申报区、县汇总表
     4.《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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