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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发稿时间:2026-02-27

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和市政府优化完善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体制机制有关要求,本市设立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加快提升发展能级。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商务区内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等要求的相关项目,按照“聚焦重点,突出绩效,强化管理”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对已获得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三条  资金来源和安排

2024年至2028年专项资金总量35亿元,由市财政与项目所在区财政(包括闵行、长宁、青浦、嘉定四个区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安排,其中: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7.5亿元,四个区财政安排合计17.5亿元。跨区域项目可按项目所在区的区域面积比例,由相关区财政分别安排。

专项资金采取总量核定、分年安排的办法,每年可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和四个区财政在专项资金总额内分年安排。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制定和完善统一的产业政策,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优化完善商务区管理体制机制;四个区政府分别负责落实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化规划布局和区域功能,集聚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区域功能。围绕商务区总体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加快高端商务、会展与交通功能的深度融合。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商务区发展航空产业、航空服务业及其配套产业;支持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集聚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支持引进和培育符合区域战略定位的国内外企业总部机构,支持商务区拓展贸易功能,创新发展新型国际贸易;支持集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会展和活动,引进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专业组展机构。支持建设虹桥国际商务人才港,培育和引进专业性、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三)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积极承接国家和本市重要平台功能发展,重点支持商务区服务企业“走出去”平台、长三角“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丝路电商”示范先行区、RCEP企业服务咨询站等功能平台建设;支持法律仲裁、会计审计、金融、技术咨询、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要素集聚,为各类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支撑。

(四)提升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巩固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基础,支持商务区重点区域的高品质环境营造;打造国际级消费集聚区,鼓励企业在商务区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鼓励新一代通信技术推广应用,开发商务贸易、交通组织、城市运行、产业发展等方面场景应用,推动形成智慧交通、智慧会展、智慧商务和智慧生活功能体系。

(五)其他支持项目。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与商务区发展相关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等,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探索通过设立商务区产业发展基金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商务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  预算安排

每年9月底前,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分区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市级支持金额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四个区财政局按照市、区支持总额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执行中若需调整预算,由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并于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项目申报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商务区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统筹完善专项资金实施政策框架体系,统一制定并发布实施细则、单项政策意见以及项目申报指南等,严禁出台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直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负责建立项目库,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实施项目滚动管理。按照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等明确的具体要求,四个区受理项目申报并遴选项目后,提出年度支持建议项目,报商务区管委会。

第九条  项目审定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联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估,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四个区政府下达项目审定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和拨付

根据商务区管委会提交的市级资金下达申请,市财政局将市级支持资金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四个区财政局。

年度执行中,四个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树立成本绩效理念,积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其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政策期内,至少应组织开展一次中期评估,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将结果作为完善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政策到期前的半年内,应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通过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商务区管委会、四个区政府,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由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

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限期收回本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起至发布之日的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商务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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