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参照市、相关区的做法,结合虹桥商务区实际,对主功能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备案机关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委托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对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部分工程建设管理事项实施监管的函》,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范围内,由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三、备案内容
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备案编号、单位工程名称、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层数和造价)等。管委会根据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分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建设工程单体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四、备案条件
1、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2、已通过规划、环保、消防、档案、防雷等部门竣工验收;3、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已核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结算;4、已通过建筑节能验收;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
五、备案流程
虹桥商务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填报、窗口受理的方式。
1、计算机网上填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建设单位,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填报。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下载并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见附件一),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填报。
2、窗口受理:虹桥商务区企业服务中心。(闵行区申虹路33号一楼)
3、提交的书面材料(具体见附件二):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含条形码);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6)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7)气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复核);
(8)上海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复印件(原件复核);
(9)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原件;
(10)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
(1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原件(如有民防工程应提供)。
4、备案审核
管委会负责对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符合要求的,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限期补正材料要求。具体流程见附件三(流程图)。
六、备案证件
备案证件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见附件四)。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备案事项不收费。
八、决定公开
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和上海虹桥商务区网站(www.shhqcbd.gov.cn)上公开备案结果。
九、备案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书面向管委会提出复核申请。
2、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核查。
十、监督检查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3年1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