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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意见

来源:无     点击数:1     发稿时间:2014-06-24     评分     排行榜

中共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党组

 

 

 

沪虹商管[2012]74号

 

关于印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低碳实践区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充分发挥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对“低碳虹桥”的引导带动作用,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建设低碳实践区,我委制定了《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意见(暂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意见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联系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处。

 

    附件: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意见(暂行)》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意见

(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为充分发挥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对“低碳虹桥”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在商务区应用和发展,推动低碳实践区建设,根据《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申报低碳虹桥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的项目,是指对实现核心区全面低碳排放,局部区域或建筑实现“零碳排放”起重大带动作用,通过评审程序确定的,具有公共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第二条(资金来源)

    低碳虹桥建设专项发展资金是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的组成部分,由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绿色建筑。对高于商务区相关规划要求的绿色建筑星级项目予以支持。鼓励项目主体申报国家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鼓励项目主体申报美国LEED和德国DGNB等评价标准。

    2、低碳交通。对提高绿色动力交通工具比例、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的项目予以支持,包括具有节能减排效果的新能源公共交通建设和营运项目等。

    3、能源利用优化。对采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的项目,予以支持,包括积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采用联供技术的能源中心,自愿参与试点绿电市场交易的方案,采用分项计量和电力监控的系统,智能楼宇用能监测管理系统的项目等。

    4、绿色碳汇。对提高绿色碳汇能力的绿化植被改善、建筑固碳相关项目,给予支持,包括以屋顶绿化等方式增加公共绿地面积、开发绿地廊道等开敞空间系统、建设生态网络及节点的项目。

    5、绿色照明。采用具有前沿性并具示范效应的节能灯具,包括风光互补等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以及高效节能光源和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照明建设项目等。

    6、节水与水环境改善项目。构建利用回用水和河道水为水源的生活用水、景观用水和绿化用水的水资源综合利用系统,以及区域雨水入渗和循环利用系统。

    7、低碳软环境建设。对于举办具有全国性影响的低碳专业论坛予以支持,对于区域性碳排放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市场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8、其他项目。对于管委会认可的其他有利于建设“低碳虹桥”和“宜商、宜居、宜人”的商务区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低碳发展财政扶持方式,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奖励三种方式,按照本规定由申报主体选择一种执行。选择贷款贴息的,资金直接拨付项目贷款银行专项账户,不得挪作它用。选择奖励的,其申报主体需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的法人主体。每个项目的扶持期限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截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管理运营成本的20%;申报贷款贴息的,不得超过项目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贷款所需偿还利息的50%;同一申报主体申报的低碳虹桥类功能建设项目累计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

    对于申报的“绿色建筑”类项目,可按照实际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和不同星级要求申请无偿资助,超出部分的绿色建筑二星级补偿最高不超过45元/平方米(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下同),其中对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补偿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补偿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三星级补偿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其中对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补偿最高不超过45元/平方米。项目正式获得国家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后,项目可获得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计算。项目正式获得国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后,补偿最高不超过其程序性申报费用。

    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的绿色低碳类重大科技进步奖项的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以及获得“国家重大专项”、“国家 863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上海科技小巨人”、“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资质的项目,且注册或营运在商务区核心区内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市级奖励额度最高给予1:1的奖励。

    第五条(申报主体)

    申报低碳虹桥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的项目建设和实施法人主体,须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团法人等机构,项目须设立于《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区域范围内,功能和作用主要发生在虹桥商务区。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营利性机构还需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项目立项文件,需经上级公司或政府批准的还需出具立项许可和审批意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介绍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对虹桥商务区功能建设的影响和作用分析、对政府政策和资金扶持需求、项目发展前景、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对扶持资金产生作用的预测等;

    6、项目投资明细报告及证明材料、审计报告;

    7、涉及贷款贴息的出具银行贷款合同,涉及规划的出具一书两证,涉及国际、国家和市级认证的出具认证相关材料;

    8、其他根据《实施细则》和《功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规定确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9、对于申报的“绿色建筑”类项目,其出具的认证相关材料一般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验收证书”、“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标识及证书等。

    第七条(审批程序)

    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按如下6个步骤进行审批:

    1.项目材料书面交由一口式窗口受理,进行形式审查;

    2.项目预审和专家评审(可选);

    3.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分为两类: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在建项目,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清单,待项目建设基本完成并提交验收后,再激活进入正式评审程序,需要提请国家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应等资质认定结束并提交认定材料后,再激活进入正式评审程序;基本完成和已经完成项目,预审后即可进入正式评审程序;

    4.正式评审,对于申请项目按3000万资金为界,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5.评审通过后,拨付批准资金额度的50%;

    6.项目跟踪和绩效评估,在项目正式运行6个月后,经绩效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审批流程示意如下图:

    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在建项目,若暂时无明确认证程序或材料的,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或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向管委会并行申报预评审,预评审通过后进入专项发展资金的项目储备清单,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入正式评审程序。需要提请国家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的项目,应等认定结束并提交认定材料后,再进入正式评审程序。

    第八条(附则)

    用于虹桥商务区低碳实践区建设的专项发展资金部分,其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除按照规定与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进行按比例配套的政策外,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的各类资助、补贴和奖励。

    第九条(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

 

 

 

 

 

 

 

 

 

 

 

 

 

 

主题词:财政  资金  低碳  意见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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