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依据
1.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 《上海城市规划条例》 6.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7.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564号)8. 《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28号)9. 《关于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增加防范拖欠工程款要求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24号)10. 《转发市房地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11.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实施意见》(沪建交〔2006〕820号) 1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13.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458号);其他与建筑、建材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 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2.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规划; 4.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发包(招投标)手续已办结; 6.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已办结; 7.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8.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9.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10. 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11.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2. 安全质量报监手续已办结; 1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预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含条形码); 2. 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IC卡);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5. 《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现场情况说明表》(原件); 6.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原件含条形码); 7. 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预付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一)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30%。 (二)预付款按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需携带合同复印件,原件复核)约定拨付的,则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另需携带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专用账户当月资金存款证明原件(资金存款量为相应规定的预付款不足额),还需提供《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8. 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9. 列入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的施工总包企业应提供工资保证金入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复核); 10. 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含廉洁协议(原件); 11. 相关项目的汇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水利工程另需提交上海市水务局出具的开工令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审批程序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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