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0475)
三、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办理机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法律效力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预审批复有效期为两年。
(五)审批对象
项目建设用地。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3.未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不符合相关行业用地标准;
4.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无特殊要求
(二)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 量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 原 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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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原 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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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 | 原 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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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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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人委托书 | 原 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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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 原 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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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权属测绘报告 | 原 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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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类项目)或者相关备案批准文件(备案类项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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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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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可选 |
11 |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可选 |
12 | 原预审意见(重新预审的需要提供) | 原 件 | 1 | 纸质 | 可选 |
*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批)亦参照本工作规程收发件。行政许可处收件后,同步送土地综合计划处和地环处(征询压覆矿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土地综合计划处负责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组件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复后,由行政许可处牵头转发。
(三)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关于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特殊要求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办理期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受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6:30
周五9:30-11: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二)网上投诉:
http://www.shgtj.gov.cn/user/login.jsp
十五、办理方式
办理机构核实提交资料的合法性(包括有效性、必要性),需要补件的,提出补件通知;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土地管理审批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机系统自动判读)审核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由市地调院出具“批项目、核土地”会审意见表);对疑难的项目,由许可处会计划处核提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十六、决定公开
依申请公开
附录一、法律文书
申请与受理类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
| 项目拟建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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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 |
| 项目拟投资 规模(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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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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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能源 | □交通 | □水利 | □其他 | ||||||
项目拟用地 总规模 (公顷) | 用 地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其中:耕地(含基本农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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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用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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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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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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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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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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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关于XXXX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XXXX:
你单位《关于XXXX的请示》和为该项目填报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审查,提出以下预审意见:
1、项目的意义。
2、该项目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该项目用地面积初步确定为XXXX公顷,其中农用地约XXXX公顷(耕地约为XXXX公顷)。
4、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和用地规模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重新进行预审。
5、本预审批复文件自批准起有效期为二年。
请你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并凭本预审意见,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手续。
XXXX市(区县)规土局
XXXX年XX月XX日
流程各环节操作需求
受理
环节主体: | 受理窗口 |
操作: | 符合要求的窗口予以受理 |
输出文档: | 签收单 |
办理审核
环节主体: | 部门经办人、负责人;会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 |
操作: | 见办理审核要求 |
输出文档: | 用地预审数据录入表 用地预审批复(送审稿) |
审批
环节主体: | 分管领导 |
操作: | 审阅发送文印;有问题退回审核 |
输出文档: | |
备注: | 发送到文印时,自动生成批准文号和批准日期 |
文印
环节主体: | 文印人员 |
操作: | 打印相关过程文档和结果文档,对有问题的案件送“问题队列” |
输出文档: | 用地预审批复(套红) |
问题队列
环节主体: | 主办部门负责人。 |
操作: | 核实案件,判断是否退回修改 |
输出文档: | |
备注: | 文印和发件节点发现问题送到问题队列;负责人审核,没问题的返回文印节点,有问题的签收修改 |
发件
环节主体: | 受理窗口 |
操作: | 对审批结果文档发件,办结;有问题的案件送文印 |
输出文档: | 签收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