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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规划条件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规划处     点击数:5383     发稿时间:2013-03-26     评分     排行榜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核定规划条件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核定规划条件审批

事项代码:0500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定规划条件。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申请人应当根据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审批对象

1、不需要用地的管线工程;

2、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4、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5、在已有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用地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工程;

6、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但近期无规划实施计划,原建筑解危改建的情形除外。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且经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适用性B类程序或者C类程序后,仍未予以通过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六、审批数量

每个建设项目1个。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条件

审批项目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即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事项的,申请单位以计划管理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核准项目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的,有关部门已经出具了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以该证明为准;有关部门未出具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主体无要求。

备案项目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申请人以计划管理有关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材料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二)申请人(个人)条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为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多人的,可委托一人代为办理办理有关事务。

(三)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

原 件

1

纸质

申报主体盖章

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 件

1

纸质

申报主体盖章

3

1/500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原 件

1

电子

纸质

纸质地形图上应用≤0.3mm的红或蓝色实线(铅笔)标明拟建工程用地位置、建设基地的用地边界,并应与电子地形图一致

4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备案制)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对后返还

5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6

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及附图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原有基地拆房的

7

土地使用权属共有人的同意证明

原 件

1

纸质

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

8

产权单位(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原 件

1

纸质

涉及非自有产权房屋的

9

危房鉴定报告

原 件

1

纸质

属危房翻建的

10

文管、房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

原 件

1

纸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装修工程

11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核定规划条件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或者委托书。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关于核定规划条件的决定》和附图,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http://yslz.fangdi.com.cn:7001/ghyslz/

电子报建:

http://www.shgtj.gov.cn/wsbs/bjzc/200901/t20090103_267550.htm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630

周五930-11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4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北京西路99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gtj.gov.cn/user/login.jsp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定规划条件。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专家论证(B类程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C类程序)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核定规划条件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3、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申请单位可以在核定规划条件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规划条件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核定规划条件文件的,且该文件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www.shgtz.gov.cn),向社会公开。

 

 

附录一、《核定规划条件》办理文书样本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申请表》

收件编号(含日期):

决定书编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申请表

申请单位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E-mail地址

 

文书送达

地址

 

  

 

建设基地

建设地址

 

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

权属证明

发证机关

 

土地面积

M2

权证编号

 

有效期限

    日止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M2

计划批准

  

 

计划批准

  

 

工程性质

[ ]住宅    [ ]宾馆    [ ]商业    [ ]办公    [ ]文教体卫

[ ]工业仓储 [ ]市政站场设施 [ ]其它(      

建筑物名称

使用性质

建筑面积(M2

备注

 

 

 

 

 

 

 

 

 

 

 

 

 

 

 

 

交通设施/管线/构筑物名称

长 度(M

宽 度(M

高度/埋深(M

备注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M2

 

 

M2

 

 

M2

 

 

M2

 

 

M2

 

 

M2

 

送  审  文  件、  图  纸  一  览  表

序号

文 件、 图 纸 名 称

应送份数

实送份数

  

1

地形图[ ]1/500 [ ]1/1000 [ ]1/2000

二份

 

 

2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一份

 

 

3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

一份

 

 

4

 

 

 

 

 

5

 

 

 

 

6

 

 

 

 

7

 

 

 

 

注意事项(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遵照执行):

一、本表适用下列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1、利用原址新建、改建、扩建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4、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5、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

二、随申请表应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文件、图纸:

1 1/500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二份),地形图上应用≤0.3mm的红或蓝色实线(铅笔)标明拟建工程用地位置、建设基地的用地边界;

2、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4、原有基地拆房的,须加送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须加送土地使用权属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原件一份);

6、涉及非自有产权房屋的,须加送产权单位(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7、属危房翻建的,须加送危房鉴定报告(原件一份)

8、房屋加层的,须加送抗震鉴定报告(原件一份);

9、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装修工程,须加送文管、房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

10、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有关事项可到“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shgtz.gov.cn查询并下载格式文本。

申请单位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许可决定文件可按本表的信息通知代理人领取,代理人将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前去领取。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2-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通知单》(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通知单》(建筑工程)

 

编号: (  )第  号

         

你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建设工程计划已经 批准(备案)(编号 ),申请拟建建设工程内容为,建设规模 。现根本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意按本通知单附图所示范围委托设计,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建设工程名称:

二、建设工程位置:

三、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四、建设工程性质:住宅、办公、旅馆、商业、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科研、设计、中小学、幼托、工业厂房、仓库、市政公用设施、其他。

五、建筑面积:(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六、建筑容积率:

七、建筑密度:

八、绿地率: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     %,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     %

九、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要求:

十、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

十一、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要求:

十二、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十三、基地主要出入口宜       沿路设置。

十四、建设基地室外地坪标高:高于 中心线标高0.3米以上。

十五、其他规划条件:

十六、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其它要求。

十七、该项目涉及以下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请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卫生防疫、〔〕交通、〔〕人防、〔〕市政及公建配套、〔〕地名 、〔〕 、〔〕 。

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六个月,届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或项目获核准后,可按上述要求向本机关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如逾期建设项目未获得批准或核准,并未向本机关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又未申请延期的,本规划条件即行失效。需延续本规划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决定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2-2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通知单》(市政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通知单》(市政工程)

编号: (  )第  号

             

你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该建设工程计划已经     批准(备案)(编号     ),申请拟建建设工程内容为       ,建设规模     。现根本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意按本通知单附图所示范围委托设计,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建设工程名称:

二、建设工程位置:

三、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四、建设工程性质:市政公用设施、铁路、地铁、轻轨、磁悬浮、公路、城市道路、航道、桥梁、隧道、管线、其它。

五、建筑面积:(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六、建筑容积率:

七、建筑密度:

八、绿地率: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   %,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    %

九、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要求:

十、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

十一、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要求:

十二、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十三、基地主要出入口宜        沿路设置。

十四、建设基地室外地坪标高:高于      中心线标高0.3米以上。

十五、交通线型工程规划条件:

十六、市政管线工程设计要求:

十七、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其它要求。

十八、该项目涉及以下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请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卫生防疫、〔〕交通、〔〕人防、〔〕市政及公建配套、〔〕    、〔〕     、〔〕    。

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六个月,届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或项目获核准后,可按上述要求向本机关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如逾期建设项目未获得批准或核准,并未向本机关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又未申请延期的,本规划条件即行失效。需延续本规划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决定机关

年 月 日

 

二、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收 件 凭 证

编号:(同收件编号)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     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

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shgtz.gov.cn)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编号:(同收件编号)

序号

应收份数

实收份数

备注

 

 

 

 

 

 

 

 

 

 

 

 

 

 

 

 

 

 

 

 

 

 

 

 

 

 

 

 

 

 

 

 

 

 

 

 

 

 

 

 

 

 

 

 

 

 

 

 

 

 

 

 

 

 

 

 

 

 

 

 

 

 

 

 

 

 

 

 

 

 

 

 

 

 

 

 

 

 

 

 

 

收件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同收件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         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毁,不予领回。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用于收到补正材料后的受理,如补正材料时再次出具收件凭证可不再出具本通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新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材料,并于           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

1

2

3

......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shgtz.gov.cn)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           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 ),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   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本决定后,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编号:(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现因需要进入(听证、专家评审)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应顺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经审查,符合《》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经审查,因不符合《》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 )规定,准予变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规定,不准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因(依法应予以注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

请于     日前,持原许可证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    在申请   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接受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和参加听证,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等等)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送 达 回 证

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受送达人(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经办人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

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

邮寄经办人:

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

证明人:

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公告途径:

公告发布时间:             

公告经办人签名:

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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