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0483)
三、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二)办理权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土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
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4.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三)审批内容
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及工业用地,其它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在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前,由市或区(县)土地招拍挂办公室(或储备机构)报规土管理部门审查,经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实施公开出让。
(四)法律效力
凭《关于批准收回 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和供地方案,方可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五)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及工业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招拍挂出让的建设用地。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土地出让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2.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机系统自动判读)。
3.土地已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储。
4.已征询规划、土地、发改(产业)等部门意见。
5.不在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目录范围。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上述条件。
2.与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不符的其它情况。
六、审批数量
符合条件即予审批,每幅地块一个批文。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市或区县招拍办(土地储备机构)
(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数据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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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申请 |
原件 |
1 |
JPG格式 |
|
3 |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 |
原件 |
1 |
JPG格式 |
|
4 |
地籍图 |
原件 |
1 |
|
|
5 |
征询13个必询部门的意见回函 |
复印件 |
1 |
JPG格式 |
|
6 |
*征询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回函 |
复印件 |
1 |
JPG格式 |
|
(三)申请文书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没有)内容。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关于批准收回 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建设用地供地方案》。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我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受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6:30
周五9:30-11: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二)网上投诉:
www.shgtj.gov.cn/user/login.jsp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受理程序:
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可以在受理申请决定前撤回申请,需要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报告。需要申请人签收测绘材料凭证,经登记后退回材料,并根据需要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完成受理送达。
2.办理程序:
审核拟出让的项目是否符合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目录的要求,符合的,不予许可;需要协作办理的,提出协作办理意见,协办部门提出协作办理意见返回主办部门;录入数据,拟订草拟《关于收回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请示》、《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以及《关于批准收回 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需要协作办理的,提出协作办理意见,协办部门提出协作办理处置意见返回主办部门;不需协作办理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20个工作日完成。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